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二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6********,汉族,小学毕业,群众,无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厨师,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苏NH****的红色名爵牌小型轿车途径本市西藏南路由南西向北行驶至宁海东路路口时,发现前方有公安民警设卡检查,为逃避检查,遂右转至宁海东路,被执勤民警发现追至淮海中路、马当路口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后民警将唐某甲依法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mg/mL。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对上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唐某甲的多次供述及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途径本市西藏南路、宁海东路路口时,发现有公安民警设卡检查,为逃避检查而逃离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证人浦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等,证实民警设卡盘查时发现被告人唐某甲醉酒驾车及逃避检查的到案经过。
3.查获经过、民警现场工作情况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被告人唐某甲醉酒驾车后被民警依法检测的经过。
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唐某甲醉酒驾车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mg/mL。
5.户籍资料、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唐某甲的身份及驾驶资格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中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5856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