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4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1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于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组*号,于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件复杂,本院依法延期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03时35分许,被告人唐乙、唐某甲、唐某凯(另案处理)去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的天福便利店进行盗窃,三人来到便利店后,由唐某甲、唐某凯以买东西为名故意引开便利店店员卢某某的注意力,由唐乙将2包雅集牌巴旦木坚果等藏进外套内进行盗窃,得手后三人离开便利店。
2、2019年12月4日05时30分许,被告人唐乙、唐某甲、唐某凯去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的*便利店进行盗窃,三人来到便利店后,由唐某甲、唐某凯以买东西为名故意引开便利店店员卢某某的注意力,由唐乙将槟榔等藏进外套内进行盗窃,得手后三人离开便利店。
3、2019年12月5日04时35分许,被告人唐乙、唐某凯商议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的*便利店进行盗窃,两人来到便利店后,由唐某凯以买东西为名故意引开便利店店员卢某某的注意力,由唐乙将5包湘潭铺子牌槟榔等藏进外套内进行盗窃,得手后两人离开便利店。
4、2019年12月20日03时9分许,被告人唐乙、唐某凯去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的*便利店进行盗窃,两人来到便利店后,由唐某凯以买东西为名故意引开便利店店员卢某某的注意力,由唐乙将1包湘潭铺子牌槟榔等藏进外套内进行盗窃,得手后两人离开便利店。
5、2019年12月24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唐乙、唐某甲、唐某凯去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的*便利店进行盗窃,三人来到便利店后,由唐某凯、唐乙以买东西为名故意引开便利店店员卢某某的注意力,由唐某甲将1包饼干等藏进外套内进行盗窃,得手后三人离开便利店。
6、2019年12月25日04时48分许,被告人唐乙、唐某甲、唐某凯去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的*便利店进行盗窃,三人来到便利店后,由唐某凯、唐某甲以买东西为名故意引开便利店店员卢某某的注意力,由唐乙将1包口味王牌槟榔,2包百力滋牌手指饼干,3包雅吉牌开心果等藏进外套内进行盗窃,得手后三人离开便利店。
7、2019年12月27日04时35分许,被告人唐乙、唐某凯去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的*便利店进行盗窃,两人来到便利店后,由唐某凯以买东西为名故意引开便利店店员卢某某的注意力,由唐乙将2包湘潭铺子牌槟榔、2条绿箭的口香糖(价值共74元人民币)藏进外套内进行盗窃,两人得手后被店主黄水尝当场抓获,随后唐某甲被唐乙叫到便利店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甲、唐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唐某凯的指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唐乙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适用建议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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