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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叶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唐某甲,女,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花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福建省霞浦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城**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安溪县**小区**期**栋**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叶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廖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牛某某、洪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周某某、史某某、何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3月30日;自2020年4月30日至6月1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于2018年3月代理“皇冠现金网”赌博网站后,聘请被告人叶某某、唐某乙、唐某丙为管理人员,被告人何某某为客服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租住私房招揽赌客在其代理网站上进行网络赌博,后因感到国内不安全,遂于2018年4、5月间集体移到菲律宾马尼拉市盈城大楼。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唐某甲将原赌博点及人员转移至菲律宾马尼拉市的盈城大楼3楼,经营“皇冠现金网”“博彩现金网”赌博网站。期间,唐某甲又邀请了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来管理员工,并通过叶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廖某某、李某某等管理人员陆续招聘了被告人王某某、牛某某、洪某某和梁某某、周某某、史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客服人员,由上述客服人员通过打电话、发微信、QQ聊天等手段拉拢国内的赌客进行网络赌博;聘请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养微信,为客户充值返现等技术支持。期间,唐某甲获利700万余元、叶某某获利25万余元、唐某乙获利24万余元、唐某丙获利26万余元、廖某某获利18万余元,李某某获利11万余元、何某某获利8万余元、王某某获利7万余元,牛某某获利4.2万元、洪某某获利2万元、张某某获利4.47万元。

被告人唐某甲在2019年7月取保候审后规劝叶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廖某某、李某某5人回国投案。案发后,唐某甲、叶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廖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均退清所得赃款,洪某某、牛某某部分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关于唐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冻结账户情况说明、冻结账户关联图及明细表、澳门皇冠现金网广告卡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及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违法所得情况及代理线统计表、被告人唐某甲、叶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廖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牛某某、洪某某、张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孙某某、张某甲等11人的证言;3.荆门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侦查实验笔录;4.被告人唐某甲、叶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廖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牛某某、洪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叶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廖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牛某某、洪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叶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廖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牛某某、洪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叶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廖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积极退清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叶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廖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牛某某、洪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洪某某到案后能退缴部分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俊莉

检察官助理 刘  丹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栋**,联系电话1588976****;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98582****;被告人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号楼**室,联系电话1366607****;被告人唐某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40065****;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深圳市龙岗区**城**栋**室,联系电话1376015****;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72552****;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乡**村**街**号,联系电话1352504****;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安溪县**小区**期**栋**梯**室,联系电话1395018****;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99323****;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88083****;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安溪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516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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