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春天的一天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在榆树市东门砖厂3路车终点自家平房北侧钱福家院内的空地里,使用粘网猎捕23只野生鸟,在鸟市购买6只野生鸟。经鉴定:在唐某某家中查获的29只鸟,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地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冬梅
检察官助理:谢东妍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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