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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0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96********,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唐一出租屋,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前女友卢某甲在其住处争吵分手后,又来到龙岗区**街道**路**号**房卢某甲的住处(其妹妹卢某乙租住)房门前,大声要求房内休息的卢某甲开门,要求两人复合。见房门不开,遂用偷配的钥匙开启房门,因房门反锁,唐某某大声叫骂并威胁屋内的卢某甲等人开门,在钥匙打不开房门的情况下,唐某某踢开房门后强行进入屋内,对卢某甲进行殴打,致使卢某甲脖子、头部受伤,被告人唐某某还砸坏房内物品,并威胁卢某甲,要求卢某甲随其返回自己住处,见卢某甲不答应后,唐某某又到厨房拿菜刀追卢某甲至街上,见街上有人后遂停止追赶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5日17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咖啡馆门口将涉嫌寻衅滋事的被告人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涛

                              检察官助理:吴叶亮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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