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8〕301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沙邱”),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10月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5月4日至6月4日、自2018年7月19日至8月19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8年4月21日至5月4日、2018年7月4日至7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因李某乙的事情,在桂阳县**路“跳跳蛙爱上老幺鸡”饭店吃和解酒。饮酒后,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相互较劲,两人开玩笑式的摔跤,导致张某某撞在“跳跳蛙爱上老幺鸡”饭店门口的玻璃门上,玻璃门被撞烂,张某某腹部受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某因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住院病历、健康检查登记表、吸毒人员动态信息管控表;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邱某某、侯某甲、欧某某、卢某某、侯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抢救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阿梅
2018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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