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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4311031987********,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坪**村委会**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9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受理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本市天河区**街**巷**号**楼出租屋内,由其本人提供毒品冰毒,多次容留他人吸食:

1.2019年8月10日,容留吸毒人员洪某某和王某某在上址吸食冰毒;

2.2019年9月6日凌晨 3时许,容留吸毒人员饶某某和郑某某在上址吸食冰毒,后饶某某向其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500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10日10时至12时,容留吸毒人员饶某某和郑某某在上址吸食冰毒,后饶某某向其转账支付人民币500元人民币;

4.在2019年9月11日20时至22时,容留吸毒人员饶某某在上址吸食冰毒,后饶某某向其转账支付人民币400元人民币;

5.2019年9月21日,容留吸毒人员洪某某和王某某在上址吸食冰毒;

6.2019年9月25日12时,容留吸毒人员饶某某和郑某某在上址吸食冰毒,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离开上址办事后,吸毒人员洪某某去至上址参与吸毒。

2019年9月2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2.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缴获的吸毒工具的物证照片以及勘验、检查材料和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立破案材料和抓获经过;8.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涛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视听资料:光碟3张,随案移送。

4.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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