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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盗窃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041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衡南县**乡**村**组**号,住所地为湖南省衡阳市**房。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无正当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在一次乘坐电动车受伤获取司机赔偿后,萌生犯意,与同案犯周某甲、周某乙(在逃)先后9次两两合作,以电动车拉客师傅为对象,乘坐电动车至偏僻地点、难走路段,故意摔倒或者倾倒电动车,虚构、夸大自己受伤事实,采取暴力威胁、虚构事实、秘密窃取等方式,获取电动车司机钱财。

一、抢劫罪

2020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周某甲乘坐被害人谭某某的电动车至衡南县**镇,在水泥厂附近一偏僻下坡路段时,唐某某故意摔倒在地佯装受伤,要求谭某某赔偿。谭某某称自己没钱,唐某某拿出弹簧刀,周某甲踢谭某某几脚,谭某某因害怕遂交出100元现金人民币,唐某某抢过去后与周某甲跑步离开现场。

二、诈骗罪

2019年,被告人唐某某五次伙同周某甲,二次伙同周某乙,以乘坐电动车故意摔倒或者使电动车倾倒方式,虚构或者夸大受伤事实,七次骗取七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644元。

1.2019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周某甲搭乘被害人刘某甲电动车至建湘一偏僻弯道上坡时,唐某某故意摔倒在地佯装受伤,要求刘某甲赔偿。刘某甲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300元、100元给唐某某微信,通过支付宝扫码唐某某手机内支付宝商家码“**”花呗转账900元。之后,微信号“**”转账800元给唐某某微信,唐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周某甲微信。

2.2019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周某乙搭乘被害人黄某某电动车至建湘一无路灯陡坡时,故意发力使电动车倾倒,唐某某假装受伤,在黄某某载两人去往医院检查路上,唐某某劝说私了,黄某某误信两人受伤严重,遂赔偿200元现金,分两次微信转账300元、130元给周某乙微信。后周某乙微信转账320元给唐某某。

3.2019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周某甲搭乘被害人祝某某电动车至建湘一偏僻路段上坡处时,故意发力使电动车倾侧翻,周某甲控制住电动车车辆和祝某某,唐某某称自己受伤,并谎称自己为塔吊司机,要求祝某某赔偿,祝某某因害怕对方伤害自己,通过微信转账给唐某某提供的手机微信***元,支付宝转账700元,并交付身上现金130元。

4.2019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周某甲搭乘被害人胡某某电动车至建湘一上坡路段时,故意摔倒在地称自己受伤,周某甲称唐某某是开塔吊司机并需要营养费,要求胡某某赔偿,胡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三次转账500元、600元、200元给周某甲手机微信。

5.2019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周某乙搭乘被害人刘某乙电动车至珠晖区**附近,在指挥刘某乙往老马路开不久,假装摔倒受伤,要求赔偿,刘某乙称自己没钱,周自将刘某乙手机拿过去,在微信上向自己微信转账200元,唐某某拿走刘某乙身上现金50元。

6.2019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周某甲搭乘被害人刘某丙电动车至中铁五局附近一陡坡时,周某甲故意发力使电动车倾倒,三人摔倒在地,唐某某谎称自己受伤,让刘某丙偿,刘某丙给周某甲现金300元,微信转账140元给唐某某,支付宝转账100元给周某甲,支付宝花呗扫码唐某某准备的商家码**寄卖行2000元。

7.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周某甲搭乘被害人刘某丁电动车至**国际斜对面的一巷子转弯处时,周某甲故意倾倒身子使电动车失去平衡,三人摔倒在地,唐某某谎称自己受伤,要求刘某丁赔偿。刘某丁通过微信转账1980元给周某甲。

三、盗窃罪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唐某某搭乘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车至衡南县**镇**园,接到周某甲后要求李某某再往前行驶至一转弯处,唐某某与周某甲故意摔倒在地,唐某某要求赔偿,李某某将身上100元现金和微信内58元交给周某甲。唐某某拿走李某某手机并问得密码,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走李某某支付宝花呗3000元至商家码**寄卖行,并转账20元至唐某某母亲王小银的支付宝账号。唐某某之后转1000元给周某甲。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相胁迫,获取他人钱财;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唐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唐某某在原判徒刑执行完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平

检察官助理:王小芳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叄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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