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1日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2月1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破坏绵竹市**镇**村**组**号张某某家窗户钢筋,翻窗进入后,将房檐上的腊肉盗走。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谅解书;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强
检察官助理 邱亚玲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绵竹市**镇**村**组**号附**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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