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62********,回族,本科文化,甘肃省东乡县人,中共党员,临夏州****局***员,户籍地甘肃省**市**区**路****丽景*座***,住临夏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13日重报,期间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2月,**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县**镇城镇规划建设指挥部,负责**镇小城镇建设。2011年3月,指挥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开始修建**县**镇**至**公路(以下简称**路)。时任**县****局局长、**镇城镇规划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副组长的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路工程没有办理申请用地手续,非法用地,不但不安排依法进行查处,而且还在2011年7份,按照**县县委书记高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违规挪用**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900万元,用于支付**路修建工程款。2011年10月,位于***库区的**路工程被水冲毁。经甘肃省水利厅调查,认定**县**路工程属未批先建的违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经鉴定:**路项目造成经济损失685760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18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