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86********,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镇**村**组**号,住贵阳市花果园M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返回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M区15栋停车场负二楼停车场停车时,因被害人代某某停放的贵A88***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阻碍通道,唐某某遂使用车钥匙对车辆破坏造成代某某车辆引擎盖、左右前后车门、后备箱盖等不同程度车漆损坏,经鉴定,车漆修复价格为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监控截图、车况照片、车辆检查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意见。
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6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唐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对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隽南
2020年2月25日
附:一、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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