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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达州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区**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纠纷。同日7时许,杨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公寓**幢铁门外,手持棍棒欲拦截唐某某,唐某某下班路过见状遂持折叠小刀上前,后双方再次发生打斗,唐某某用折叠小刀将杨某某面部、胸部等部位捅伤,致使杨某某面部裂伤、右侧创伤性血气胸肺损伤(右下肺裂伤)、开放性胸后壁损伤、右侧第8肋骨骨折等损伤。

2019年9月30日11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唐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人民币35188.66元。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右侧创伤性血气胸肺损伤(右下肺裂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面部裂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折叠小刀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转账医药费凭证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渝公碚鉴(临床)[2020]8号鉴定意见;

7.指认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和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王盛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3页。

3.作案工具折叠小刀已被依法扣押,现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水土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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