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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路**小区**号,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九龙**房**室,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0月2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将其位于安远县欣山镇党群小区的老宅卖给了钟某,之后钟某与被害人唐某乙等人合伙将老宅推倒后重建了新房,唐某某便以钟某、唐某乙等人是强制拆除其老宅为由,多次到唐某乙等人新建房屋内闹事、打砸玻璃。2019年10月1日17时许,唐某某醉酒后再次来到唐某乙位于党政群小区的新房子,因唐某乙家的卷闸门没有关,唐某某便直接进入唐某乙家中,抓住罗某某(唐某乙的妻子)的手,声称要打死唐某乙。罗某某进行劝阻,唐某某不听劝阻直接上前用左手抓住唐某乙的衣领,然后用右手朝唐某乙的胸口打了几拳。罗某某上前劝阻,唐某某用脚踢中罗某某的膝盖致其倒地。唐某乙跑出家门躲避,唐某某拿起唐某乙家卷闸门旁边的脚手架铁管追赶至屋外巷子时,挥动铁管打中唐某乙的左侧腋下,罗某某立即上前劝阻,唐某某转头推倒了罗某某,唐某乙与唐某某扭打在一起,拉扯过程中唐某某和唐某乙都倒在地上,导致唐某乙胸部、腰部受伤、罗某某膝盖、手臂等多处受伤。被告人唐某某在现场被民警带回接受调查。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罗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石头一块,铁棍两节;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乙、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进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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