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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挪用公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8********,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号楼**单元**室。1998年7月至2018年10月任平邑县**学校出纳,2018年10月至案发前平邑县**学校会计,2020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开除公职。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担任平邑县**学校出纳或会计,负责管理学校教育收费的职务便利,分多次挪用学校收取的学生学费、生活费等款共计564580元,用于其在“新天地娱乐”网站(WWW.xtd906.com)进行的网络赌博活动。至2019年9月5日,唐某某将涉案款项陆续上交至平邑县财政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临沂市教育留学咨询服务中心平台”收费汇总、唐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新天地娱乐”网站截图、平邑县**学校记账凭证及明细账、聘用合同、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担任平邑县**学校出纳或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虎

检察官助理张芸影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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