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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16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学****(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5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4月下旬、5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学**房内容留伍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四次,容留雷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壶壶”、吸管、吸嘴等物证;

2.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伍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等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文凯

检察官助理  廖为成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8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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