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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87********,汉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栋**房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2 019年9月25日经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4日、8月5日、8月7日及8月8日四次在其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镇**栋**房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谢某某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居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学伟

2019年12月19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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