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4日、8月5日、8月7日及8月8日四次在其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镇**栋**房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谢某某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居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欧学伟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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