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经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行驶,行驶至宜兴市周铁镇分水休闲广场路段处,与单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后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单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杜宜平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37243****。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