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0000007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74********,苗族,小学文化,黔东南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9号小型普通客车准备从凯里市未来城回凯里经济开发区,21时22分许,当车行驶到凯里市风情大道100米(小地名:凯里市嘉瑞禾度假酒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案发当天提取唐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李燕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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