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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0000007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74********,苗族,小学文化,黔东南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9号小型普通客车准备从凯里市未来城回凯里经济开发区,21时22分许,当车行驶到凯里市风情大道100米(小地名:凯里市嘉瑞禾度假酒店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案发当天提取唐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个月,缓刑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李燕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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