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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新区**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钟某某(另案处理)租赁了龙南市龙南镇人民大道的一间店面,保持了原店铺名“**特制面馆”,并在店铺挂上按摩招牌,钟某某该店面隔成三间,自己住一间,另外两间作为卖淫场所。其间,被告人钟某某与卖淫女李某某、陈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汪某某建立电话联系,有嫖客上门需要卖淫服务时,钟某某就电话联系卖淫女来店里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卖淫场所。有些嫖客需要卖淫服务的,在宾馆开好房后,与钟某某联系,钟某某就电话联系卖淫女去宾馆卖淫。钟某某每介绍一单卖淫服务都会从中收取“台费”(又称“抽水费”、介绍费),收取“台费”的标准一般是卖淫女收取150元嫖资,钟某某就从中抽取50元“台费”,卖淫女收取100元嫖资,钟某某就从中抽取30元“台费”。从2018年1月开始,为方便钟某某收取嫖资或“台费”,被告人唐某某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提供给钟某某,并放置于店里的隔间内,供嫖客付款或卖淫女支付“台费”,唐某某收到款项就会短信通知钟某某。截止2020年3月,唐某某收取费用共计80824.71元。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被龙南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容留、介绍卖淫活动提供帮助,非法获利金额80824.7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容留、介绍卖淫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同时,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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