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现租住湖北省麻城市**巷**门诊**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麻城市城市便捷等各大酒店以散发按摩、养生小卡片、提供上门服务等方式,吸引酒店住宿人员按照卡片上提供的电话主动联系后,即介绍卞某某、石某某、甘某某等人到酒店为他人提供性服务,事后,唐某某以分成的方式从中牟利。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先后6次介绍卞某某在城市便捷酒店、怡莱酒店、天吉酒店等地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牟利。
2、2020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台湾街按摩店老板庄某某介绍卖淫女甘某某以420元的价格与瞿某某在麻城市花之都酒店503房间发生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查获。
3、2020年7月29日晚,被告人唐某某介绍卖淫女石某某以420元的价格与饶某某在麻城市杜鹃华府对面城市便捷酒店409房间发生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
4、2020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介绍卖淫女石某某以420元的价格与吴某某在麻城市杜鹃华府对面城市便捷酒店407房间发生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嫖卡片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3、证人卞某某、甘某某、庄某某、石某某、瞿某某、饶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芳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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