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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住湖南省邵阳县******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处罚款人民币74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6日8时38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悬挂套牌“粤UGJ****”前车牌号码的摩托车乘载刘某某由潮州市枫溪区李厝村道右转弯进入安揭公路后,自西往东行驶至火车站前李厝路段时,适遇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粤UDX****摩托车到该处,被告人唐某某驾车转弯驶入道路前行过程中压线变更车道,致二辆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倒地受伤。案后被告人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唐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悬挂粤UDX****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无牌二轮摩托车存在相对应的碰撞痕迹。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佩旋

检察官助理:李少曼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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