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里**栋**号**户,现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无业,2020年10月5日因肇事逃逸被成都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纯K”KTV饮酒后,驾驶川A*****号“拓速乐”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一环路方向沿东大街向红星路方向行驶。4时26分许,当唐某某驾车违反交叉路口黄灯信号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段211号门前路段时,与未经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吴某某相碰,事故发生后唐某某拨打了120,并弃车逃逸。被害人吴某某经救护人员确认当场死亡。2020年10月5日,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亡,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车辆在案发时的行驶速度为67km/h-78km/h。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逃逸前拨打了120,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沁延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