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6〕49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泸州宇洋航运有限公司总经理、泸州中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四川省泸州市**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区**镇**社区*组*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3********,汉族,大学文化,泸州中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住成都市锦江区**段**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社**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余某、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余某在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2段33号楼13号成立泸州中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某某以崔某某的名义实际持有公司70%股份,并具体管理公司资金。被告人余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并持有30%公司股份,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二被告人先后在泸州市江阳区宝来桥、巴士花园、天瑞尚城附近租赁三所门市, 以承诺每月1.5%-2.5%高息回报为诱饵,采取门市LED屏宣传、街道散发宣传单、投放电梯广告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泸州宇洋航运有限公司”、“纳溪白节镇土地整理”、“泸州铁马北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投资项目,共计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543.5万元。
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唐某某、余某通过以上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以帮自己承包的“纳溪白节镇土地整理”项目融资为由,在2014年5月向中恒信公司融资人民币450万元,并在借款后将自己承包的“纳溪白节镇土地整理”项目等相关资料交给泸州中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同时自己在明知的情况下开通银行账户交由泸州中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吸收公众资金使用,最终帮助该公司及被告人唐某某、余某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59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余某、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强
2016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390908****;被告人余某联系电话1354149****;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98277****
2.案卷材料20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