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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0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住上址。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清布村镜湖大道金慧眼网吧,趁被害人方某某、韦某某趴在桌上或靠在椅子上睡觉之际,分别盗取被害人方某某的Iphone7 plus手机一台、被害人韦某某的华为手机一台。

紧接着被告人唐某某又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莞村一队如意网吧,以上述同样手段盗取被害人贺某某放在桌面上的红米手机一台。

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Iphone7 plus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961元。被盗窃的华为手机、红米手机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未作价格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9月7日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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