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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天军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541号

被告人唐天军,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2019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天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唐天军伙同“洋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永川区城区盗窃作案三次,共窃得价值5602元的摩托车两辆、现金18元及车钥匙一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唐天军伙同“洋某某”等人到重庆市永川区西郊巷垃圾站旁,趁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的长安悦翔小型客车未锁门无人之机,由唐天军等人望风,“洋某某”盗走车内现金18元及一把车钥匙。

二、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唐天军和“洋某某”到永川区化工厂家属院14栋一单元楼梯间,趁无人之机,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樊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2290元的金捷牌摩托车。案发后追回了被盗摩托车归还了被害人。

三、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唐天军和“洋某某”到永川区老人民医院家属院1栋楼下,趁无人之机,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锐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3312元的建隆牌摩托车。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唐天军在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新泉村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1.​ 被害人锐某某、樊某某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唐天军的供述和辩解;

1.​ 价格认定结论书;

1.​ 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等笔录;

1.​ 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天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天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天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天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天军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天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  涛

检察官助理:徐荷艾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天军现押于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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