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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全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唐某全,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村委会****号,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至2月12日期间,被告人唐某全通过在其抖音软件发布虚假的售卖口罩视频,在骗取受害人信任,添加对方的微信收取货款后不发售口罩,以此手段分别诈骗了受害人李某某450元、张某某1200元、何某某315元、黄某甲300元、黄某乙150元、罗某某1050元。

2020年2月13日至2月14日期间,被告人唐某全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朱某某的抖音软件发布虚假的售卖口罩视频,在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朱某某的微信添加对方的微信收取货款后不发售口罩,以此手段分别诈骗了被害人黄某丙300元、宋某某162元、陈某某600元。

上述被告人唐某全9次共诈骗他人合共人民币45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微信聊天、交易记录截图、抖音截图等;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丙、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全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唐某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全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枫云

2020年616

附: 

    1.被告人唐某全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8张。

3. 涉案赃物随案移送。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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