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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xxxx,回族,初****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街**号**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哈某某在丹东市元某某平安街家****将从他人处获得的50个淫秽视频分多次通过其昵称为“再活五百年”的微信发送给微信昵称为“JING ZH.M”的井某某,井某某将淫秽视频收藏在其微信****。经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对上述视频审查认定,井某某持有的50个视频均系含有裸露生殖器、性交、口交、兽交等画面的性爱录像属淫秽物品。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哈某某在丹东市元某某平安街33号楼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底卡、情况说明、照片、证据保全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人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淫秽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多次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金羽
代理检察员: 赵冠铭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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