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6〕180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乡**村**组**号。2016年3月11日因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延长诉讼期限15日;2016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和某某通过手机“陌陌”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杜某某,双方即通过电话进行联系交往。期间,和某某对杜某某谎称自己叫王伟,在西安一家投资公司上班,汉中有人欠其公司数十万元,所以自己常来汉中收账,杜某某信以为真。2016年春节前,和某某来到汉中和杜某某见面,之后返回西安。2016年2月10日,和某某再次来汉中,入住汉中市汉台区**路**大酒店,此后便和杜某某时常来往并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在骗取杜某某的信任后,杜某某陆续自愿借给和某某23000元,同时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储蓄卡的密码也告诉了和某某。同年3月5日上午10时左右,杜某某来到**大酒店**房间与和某某见面,和某某意欲甩脱杜某某,便谎称自己外出有事,让杜某某在房间等候。和某某离开酒店后,躲在酒店对面的超市给杜某某打电话,将其哄骗至汉中市汉台区**上面的一家汽车销售4S店。待杜某某离开酒店后,和某某返回酒店让服务员打开房间门,在收拾自己行李时,见杜某某留在房间的提包,内装有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两枚黄金戒指、一条带吊坠的铂金项链及两张银行卡。和某某即产生盗窃念头,随后将上述物品装进自己的口袋,又到酒店对面的中国邮政银行,将其中一张中国银行卡上的1000元人民币现金通过ATM机取走,后关掉手机返回西安。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和某某在西安市**路**区**局西侧一葫芦头泡馍馆路边将盗窃的全部首饰以6000元价格卖于陈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超
2016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和某某被羁押在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