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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某桃园**镇**屯**村**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5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曹某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21时55分,被告人和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某苏集镇黄庄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曹某苏集镇黄庄村煤场门口时,被曹某交警队执勤民警查获,后医务人员提取和某某的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艳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_、认罪认罚具结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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