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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8********,纳西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2日被丽江市玉龙县巨甸派出所取保候审。1998年7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14时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人员在丽江市古城区金凯广场总站家属院门口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和某某,从和某某上衣口袋检查出18个疑似毒品可疑物零包,经称量18个毒品可疑物零包净重7.95克。2018年6月8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18个疑似毒品可疑物零包进行毒品成分鉴定,鉴定意见为该18个疑似毒品可疑物零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经查,和某某自2018年5月16日、19日、21日向和某某多次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8个零包、一部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检查笔录:对和某某人身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明知毒品而故意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明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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