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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鹏程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周鹏程,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市武清区**********。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鹏程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5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于2019年8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鹏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武清区北岸尚城30号楼2门1802室等地,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等方式发展郑某某、任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程某某等30余名下线,利用手机“万宏娱乐”APP、“畅玩”APP中的“腾讯分分彩”进行赌博,被告人周鹏程以返点抽头的方式获利6万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郑某某、任某某等人证言;

2.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3.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4.电子数据:光盘5张等;

5.被告人周鹏程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鹏程利用信息网络空间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燕辉

2019年10月9

附:

1.被告人周鹏程现在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长屯村1区2排10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卷移送:取保候审材料1份、光盘5张、手机1部、补充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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