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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杀人案)_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二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号,现住温州市鹿城区**新村****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8月25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在温州**医院就医,曾多次入院治疗。其与妻子黄某某已分居多年,与母亲被害人胡某某两人住在温州市鹿城区**新村**幢**室。被告人周某某无工作无收入,因怀疑姐姐周某甲说其没饭吃,在得知其母亲胡某某身边有二三百万元的拆迁费后,便想向其母亲胡某某要二三十万元来养活自己。其跟母亲胡某某说过多次,但胡某某不答应给钱。被告人周某某对母亲的行为很生气,因此产生弑母的念头。2020年6月9日3时多,被告人周某某从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来到其母亲被害人胡某某房间,再次向胡某某提出要钱一事,遭到被害人胡某某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周某某生气之下,用水果刀往被害人胡某某脖子上捅刺两下。被害人胡某某起床挣扎,并跑到隔壁被告人周某某房间。被告人周某某追赶被害人胡某某至自己房间,并用水果刀再次捅刺倒地的胡某某脖子。见被害人胡某某没动静后,被告人周某某把水果刀放在其母亲尸体旁边,自己到卫生间洗澡。洗完澡换好衣服后,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楼下,打电话给其儿子周某乙,告诉周某乙其把胡某某捅死了。周某乙便让其在家中楼下等候。周某乙又电话通知了周某甲一家。周某乙和周某甲、郑某甲夫妇先后赶到案发现场,发现被害人胡某某已经死亡,由郑某甲报警。被告人周某某一直在楼下等候,直到被警察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外伤致颈部开放性创口伴颈部重要血管损伤致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期间及目前患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案发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服刑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平角内裤1件,水果刀1把。

2.书证:调取证据清单、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银行交易明细、手机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周某乙、黄某某、周某甲、郑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毒品成分、含量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欣业

2020年924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 起诉书13份。

3. 诉讼文书卷1卷,诉讼证据卷1卷,换押证(一体化推送)。

4. 证人名单1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6. 公安补充材料17页(谅解书1页,其他证据材料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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