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长海,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园**村**排**号。2016年9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5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长海、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贾某某(另案处理)于 2017年5月底左右,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购置具有“退分”功能、可同时供8人使用的电子游戏设备“捕鱼机”一套。又找到被告人周长海、张某某及赵某某、纪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入股,约定由被告人周长海提供其在安裕市场经营的场地、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技术支持、由赵某某组织客源并看场子、由纪某甲负责组织客源。同时约定六人按照比例分配营利,先后安排被告人詹某某、苏某某、郝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和资金结算等工作。
开始经营后,被告人周长海、张某某等六人为招徕赌客增加收入,合议将以香烟作为积分奖品改成以现金作为奖品。至2017年10月31日,詹某某、苏某某、郝某某通过先在微信群里报账、后用微信转账,分别向被告人周长海、张某某等六人支付该“捕鱼机”营利总计逾40万元,其中被告人周长海与赵某某、纪某甲三人按百分之四十的约定比例均分营利,被告人张某某按百分之二十的约定比例获取营利。
后被告人周长海、张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纪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长海、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长海、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长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长海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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