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1.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8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号楼**单元**室。2015年**月**日因吸毒被本溪县公安局观音阁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2016年**月**日因吸毒被本溪县公安局清河城镇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2016年**月**日因损坏他人财物被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清河城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月**日因殴打他人被本溪县公安局清河城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月**日因赌博被本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住本溪市明山区**小区**号楼**单元**。2015年**月**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88********,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11年**月**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迟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13年**月**日因赌博被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音阁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取保候审。
6.被告人陈国志,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住本溪市溪湖区**小区**栋**号。2003年**月**日因犯抢劫罪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月**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78********,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月**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现于本溪市看守所服刑。
8.被告人迟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取保候审。
9.被告人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75********,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13年**月**日因盗窃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取保候审。
10.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68********,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18年**月**日因赌博被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高官派出所行政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取保候审。
11.被告人王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80********,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巷**号楼**单元**。2015年**月**日因赌博被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观音阁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许某某、林某某、迟某甲、陈国志、陈某乙、刘某甲、迟某乙、隋某某、田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7月期间,伙同被告人林某某、迟某乙、迟某甲、王某甲等人在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贾家沟、北大岭老牛背、自家蛤蟆塘等地,组织开设赌场十余次,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利钱合计1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某、迟某乙、迟某甲负责运输赌场用品、布置赌场场地、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和在赌场外把风放哨等,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周某某开设赌场,向其提供资金人民币2.8万元,用于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并从中获取利息。
2、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许某某、田某某合伙,于2017年6月至同年9月期间,伙同被告人刘某甲、林某某、陈某乙、迟某乙、迟某甲、隋某某、陈国志等人在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贾家沟、北大岭老牛背、陈家堡东河沟、自家蛤蟆塘等地,组织开设赌场二十余次,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利钱合计1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在合伙期间抽取利钱17万余元,被告人田某某在合伙期间抽取利钱10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负责在赌场上抽取利钱,被告人林某某、陈某乙、迟某乙、迟某甲、隋某某负责运输赌场用品、布置赌场场地、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和在赌场外把风放哨等,被告人陈国志明知周某某开设赌场,借给周某某高利贷人民币15万元,后又在赌场内借给参赌人员张某某高利贷人民币3万元,为其二人提供资金,并从中获取利息。另外,被告人陈国志于2017年9月的一天,在其租赁的圣达菲吉普车内,容留周某某、阚某某、“小舅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3、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6月期间,伙同陈某乙、迟某乙、迟某甲、隋某某等人在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贾家沟、北大岭老牛背、陈家堡东河沟、自家蛤蟆塘等地,组织开设赌场五次,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利钱合计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乙、迟某乙、迟某甲、隋某某负责运输赌场用品、布置赌场场地、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和在赌场外把风放哨等。
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刘某甲、田某某、陈国志、许某某均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迟某乙、迟某甲、隋某某、王某甲均自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尚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许某某、林某某、
迟某甲、陈国志、陈某乙、刘某甲、迟某乙、隋某某、田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许某某、林某某、迟某甲、陈国志、陈某乙、刘某甲、迟某乙、隋某某、田某某、王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许某某、林某某、迟某甲、陈国志、陈某乙、刘某甲、迟某乙、隋某某、田某某、王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志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许某某、林某某、迟某甲、陈国志、陈某乙、刘某甲、迟某乙、隋某某、田某某、王某甲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国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许某某、林某某、迟某甲、陈国志、陈某乙、刘某甲、迟某乙、隋某某、田某某、王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震国
检察官助理:张琳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许某某、林某某、迟某甲、陈国志、陈某乙现均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迟某乙、隋某某、田某某、王某甲现均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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