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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迎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周迎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8********,汉族,文盲,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伤害于2020年6月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周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两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50元。

1.2019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周迎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来到本县**镇**村**组,从被害人刘某某家中车库内,盗走启达牌黑色女士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

2.2019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周迎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来到本县**镇**村**组,从被害人赵某某家猪舍内,盗走土鸡7只。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1050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周迎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周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6. 勘验、指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迎某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两次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迎某在两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周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

检察官助理:龚煌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迎某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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