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4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居住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路**号**房。2017年8月,周某甲在其住处使用女性头像注册了昵称“小仙女”、“晴天”的微信号和陌陌号,谎称自己是单身女性,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好友,以交友谈恋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过生日、家里有事、过节发红包、开店需要出资等事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75701.78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62866.52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3519.45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54462.77元,共诈骗四名被害人人民币706550.52元。周某甲将诈骗所得的大部分赃款用于赌博挥霍,另将诈骗所得的10万元人民币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现已被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冻结。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晓磊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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