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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78********,汉族,本科文化,上**荻幼儿园园长,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4月9日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荻幼儿园系经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非营利民办幼儿园,该企业收取的任何费用均不能被赞助人使用或挪用。被告人周某甲自幼儿园筹备起先后担任副园长、园长职务。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甲在明知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教案及外教服务的情况下,仍向上述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2万元(以下为同一币种),后上述公司在扣除费用后支付给周某乙(另案处理)21万余元。

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甲以“代垫员工房租资金”“购卡”名义,从幼儿园领取6.22万元,后仅提供2.75万元发票用作账目报销。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

上述事实,有证人吉某某、郭某某、周某乙、龙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合作办学协议、审批文件、幼儿园章程等注册登记资料、企业工商资料、劳务派遣协议书、记账凭证、发票、电子回单、转账记录、付款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亮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八册,审计报告一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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