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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2522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9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丙在青田县**镇******村**号附近路上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周某甲在拉扯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周某丙左手中指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丙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青田县公安局东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情况说明,接警单,归案经过,调解记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

2.证人夏某某、周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留晓一

检察官助理:罗马茜茜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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