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至10月31日间,被告人周某甲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祥龙家园小区家中,在手机“城信”软件上开设“疯子一群”、“疯子二群”、“疯子三群”等城信赌博群,累计组织44人以押注红包位数的方式在“疯子一群”城信群中进行赌博,并为自己设置“免死”号赌博特权,通过抢红包后不赔付或赔付一半的方式,谋取利益。该群成员发送赌博及赔付红包共计人民币688668余元,被告人周某甲抽头渔利人民币51118余元,实际获利人民币37808余元。
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扣押的涉案手机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拍摄的“城信”软件照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祝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制作的扣押、指认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调取的“城信”软件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若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成
检察官助理:王晨歌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手机等物证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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