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镇**居**组86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2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1 月 10 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牛老孔组一山坡公路边,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周某乙、李某某在其贵 C1****黑色大众轿朗逸轿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立案决定书、尿液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勇
检察官助理 杨寰宇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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