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刘付兰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川X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湛江市海滨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3时13分许途经海滨大道万达广场附近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周某甲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暂扣了川X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已返还);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粤中鼎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则
检察官助理 陈天凤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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