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8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镇**街**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7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6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镇**街**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6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娄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9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9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娄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8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娄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娄某乙、周某乙、娄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娄某甲在通某某**镇**广场附近建**游乐场、**游乐场拉围挡需要彩钢瓦板,随后周某甲问被告人刘某甲(其妹夫)是否能够弄些彩钢瓦板,刘某甲回家后,告知其父亲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乙提供在通某某产业聚集区标准化厂房内有彩钢活动板房。2020年6月5日夜里,被告人周某甲找来被告人周某乙,被告人娄某甲找来被告人娄某乙、娄某丙,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四轮拖拉机,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电三轮车到通某某产业聚集区标准化厂房院内,七被告人将西侧的四间整体彩钢活动板房以及五间彩钢瓦活动板房房顶、四个铁皮门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934元。
被告人娄某丙于2020年7月13日被通某某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甲、娄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娄某乙、周某乙到通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娄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娄某乙、周某乙、娄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七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娄某乙、周某乙、娄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娄二磊
杜建军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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