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690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6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6月29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卢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690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6月14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6月29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卢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5时许,卢某某**镇居民潘某某接到陌生人QQ消息,谎称可以帮其找回被骗资金,因潘某某曾有被骗经历故信以为真,使用其母亲陈某某的微信账户,按照指示用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在微信内进行操作,后被诈骗消费29971.94元。同日15时许,上述资金转入被告人周某甲银行卡29800元,周某甲告知被告人周某乙该笔资金为诈骗款并指示其到银行取现,17时许,周某乙在儋州市农村商业银行ATM机上从周某甲卡中取现10000元,18时许,周某甲将自己卡内19700元转入个人支付宝账户内。2020年5月29日,周某乙向潘某某退赔1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并予以取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王勇
检察官助理:肖 飞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陕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被羁押于卢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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