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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运输毒品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办事处*****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12月13日被纳某某公安局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纳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A*****号丰田越野车在云南省昆明市*******里用人民币9万元向一个30多岁缅甸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两块,周某某将毒品海洛因放在其驾驶的云A*****号越野车的空气滤清器里,于2019年12月11日晚将毒品海洛因运回纳雍。2019年12月12日9时许,周某某驾驶云A*****号越野车将毒品海洛因运往江西途中,于当日15时许在三穗县温泉服务站被纳某某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其拦下,并将周某某及其所驾驶的云A*****号丰田越野车带到三穗县大松修理厂,对周某某人身及其所驾驶的云A*****号丰田越野车进行搜查,在越野车的空气滤清器里搜出外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被告人周某某所运输的毒品海洛因净重500.77克(1号净重150.80克,2号净重349.97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运输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轩利

2020年1月22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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