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区**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底至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通过手机微信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中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自己向上线刘某某(已判刑)投注“六合彩”码单,经鉴定涉赌流水金额为105224.7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接受范某某(已判刑)、孙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报单并转报上线刘某某等人,期间涉赌流水金额为279715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周某乙、龙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谢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笔录类证据: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被告人周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周某甲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康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