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于湖北省荆州市,身份证号码42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公安县**公司快递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巷**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冉某某购买冰毒用于贩卖,居间介绍帮助冉某某购买冰毒22.79克。
2.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冉某某、汤某某购买冰毒用于贩卖,居间介绍帮助冉某某、汤某某购买冰毒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书忠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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