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绍兴**学院**校区后勤人员,住绍兴市越城区**北村**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8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得约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绍兴市越城区前观巷大乘弄11号将上述毒品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胡某某。
2、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从刘某某处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购得约15克甲基苯丙胺后,在绍兴市越城区前观巷大乘弄11号将上述毒品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胡某某。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依法电话传唤到案,因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案,2019年9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绍兴文理学院河西校区一办公室内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银行流水账单、微信转账截图、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茹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非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
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二○年一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一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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