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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梧州市长洲区**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15日被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4日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长洲区长洲镇**村***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梁某某。二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从梁某某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净重0.4克),并依法扣押。经鉴定,该包毒品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加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小萍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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