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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丽娜某娜),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021990********,汉族,初中肄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20191024因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8日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3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经事先预谋,采用在百度贴吧交友主题吧发布恋爱交友帖子,并附上网络美女照片的方式,吸引网友添加其微信、QQ,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1000余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肖某某的信任,编造看病、找工作、租房子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44319元。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7130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恋爱交友信息,编造虚假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检察官助理:周莹莹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一部、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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