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5********,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乡**村**庄**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甲、贾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9月经事先合谋,以许昌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义与上家游戏公司签订协议,推广“刀剑物语-梦落大秦”等网络游戏,获得充值金额的78%为报酬。陈某甲、贾某某招募业务员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冒充或使用女性身份在微信、QQ等社交网络搭识全国各地的男性被害人,后以提出处男女朋友、发展暧昧关系等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并以共同玩同款网络游戏、在网络游戏中结婚、送礼表真心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在游戏中充值,从而诈骗被害人钱财。为获取非法利益,陈某甲、贾某某另以人民币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代理费,招募刘某某、李某乙等人作为下线代理,将游戏后台开放给刘某某、李某乙等人用于对江阴市符某某在内的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3月,伙同何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人民币5000元代理费交给该诈骗团伙代理小组组长刘某某、李某乙,成立gaoyang组,成为该诈骗团伙下线代理,并约定收益三人平分。被告人周某某和何某某、张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得2名被害人人民币4254元。其中,何某某于2019年4月,使用假名“菲某某”通过微信搭识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葛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790元;张某甲于2019年3、4月份,使用假名张某乙通过微信搭识江苏省滨海县被害人陈某乙,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464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资料、支付宝充值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何某某、张某甲、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永城市**乡**村**庄**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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